簽之撰擬

作者:陳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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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之撰擬

簽之撰擬

(一) 款式:

1. 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3段式辦理。

2. 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 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二) 撰擬要領:

1. 「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

2. 「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 「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 「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三) 「簽」之作法舉例:

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行文時應一致採用,至各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得參照自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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