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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稿之撰擬
作者:洪正、陳雲飛(一)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2種:
A. 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B. 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A. 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B. 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C. 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D. 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E. 重要人事案件。
F. 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A. 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B. 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C. 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D. 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二)簽之撰擬:
1.款式:
(1)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3段式辦理。
(2)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2.撰擬要領:
(1)「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
(2)「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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