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稿之撰擬說明
作者:郭妍
(一)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簽:
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1) 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
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2) 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
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稿:
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簽末敬陳機關首長及副首長時,其位置應如何排列?
由右自左,副首長在右,首長在左。副首長與首長間空一行行距。
2.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A.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B.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C.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D.重要人事案件
E.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A.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B.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C.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
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二)簽之撰擬:
1.款式:
(1) 先簽後稿:
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2) 簽稿併陳:
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 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2.撰擬要領:
(1)主旨
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1段完成。
(2)說明
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擬辦
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備註
「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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