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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變更受益人
作者:羅揚一、本條說明
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之相關規定。
二、受益人:
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法第5條)
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之相關規定:
(一)指定或變更時機:
1.訂立保險契約時(含恢復保險契約時)。
2.保險契約滿期前。
3.保險事故發生前。
(二)得行使指定或變更者:
1.原則:
要保人。
2.例外:
要保人死亡,由其繼承人承受保險契約者。
(三)申請指定或變更之手續:(壽險規則第15條)
1.要保人申請變更受益人或要保人死亡,由其繼承人承受保險契約者,應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申請。
2.經被保險人署名蓋章後,連同保險單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
(四)其他保險法之規定:
1.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依前述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保險法第110條)
2.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前述之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保險法第111條)
四、未指定受益人:
(一)以被保險人
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二)非以被保險人
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但保險金給付前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三)死亡保險契約
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保險法第113條)
(四)保險金額
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法第112條)
五、中華郵政公司
違反本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時(要保人,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壽險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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