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八條

作者:羅揚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八條


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之。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一、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即要保人,得為本人或第三人(他人)。

(一)簡易人壽保險契約

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壽險法第8條第1項)

(二)人壽保險契約

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保險法第104條)

二、要保人要約:

(一)要保人:

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保險法第3條)

(二)要保人於要約時

應填具要保書。(壽險規則第5條)

(三)要保人得不經委任

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保險法第45條)

三、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

(一)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1.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無效。(壽險法第8條第2項)

2.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保險法第105條)

(二)須經會晤:

1.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為要約者,應邀同被保險人與業務員會晤。(壽險規則第6條)

2.業務員:

係指從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招攬之人員。
(壽險規則第6條)

3.經辦郵局:

指經中華郵政公司指定辦理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各級郵局。(壽險規則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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