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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二十條
作者:羅揚一、本條說明壽險法修正施行前訂立之保險契約
於壽險法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領受保險給付之規定。
二、壽險法修正施行後始訂立之保險契約
受益人依現行壽險法之相關規定領受保險給付。
三、壽險法修正施行前訂立之保險契約
受益人領受保險給付之要件:
(一)須為壽險法修正施行前訂立之保險契約。
(二)須於壽險法修正施行後,有被保險人死亡之事實。
四、申請手續:(壽險規則第21條)
(一)被保險人死亡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即填具「保險金申請書」。
(二)連同保險單、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一併交付經辦郵局申請保險給付。
第二十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
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要保人
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
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被保險人
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
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
說明
一、本條
說明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之規定。
二、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另見壽險法第21條文之說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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