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作者:羅揚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說明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148-2條第1、2項,處以罰鍰之規定。

二、保險法第148-2條第1項規定:

(一)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二)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148-2條第1項規定:
1.違規事實:
(1)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
(2)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
(3)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
2.處罰內容:
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三、保險法第148-2條第2項規定:

(一)保險業

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2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二)中華郵政公司

違反保險法第148-2條第2項規定,

1.違規事實:
(1)未依限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
(2)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者。
2.處罰內容:
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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