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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人員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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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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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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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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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七條
內勤|2017/05/18
簡易人壽保險業務
作者:羅揚其相關之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如下:
(一)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由交通部為主管。
(二)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三)由其他保險業者經營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
並適用壽險法第4條、第6條至第26條之規定。
【保險業】:指依保險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保險法第6條)
適用條文之規定:
(一)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壽險業務:
適用壽險法所有條文之規定。
(二)其他保險業者經營之壽險業務:
僅適用壽險法第1條至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26條之規定。
(三)亦即其他保險業者經營之壽險業務:
不適用第3條、第5條、第27條至第42條之規定:
1.前述條文中皆規定有「簡易人壽保險」、「中華郵政公司」等語,故僅中華郵政公司可適用之。
2.第40條雖無「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中華郵政公司」之文字規定,係處罰之規定,而壽險法第33條至第39條有關處罰之規定,也只是對中華郵政公司處罰之,所以該條係處罰中華郵政公司,而非處罰其他保險業者(其他保險業者之違規,係依保險法處罰之,而非以壽險法處罰),故上述條文之規定於其他保險業者之違規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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