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移轉之態樣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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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移轉之態樣

管轄權移轉之態樣

就管轄權移轉的型態可以機關是否同屬一個行政主體,以及機關間是否為上下隸屬關係作為分類基準。而另外行政機關基於行為形式的選擇自由,亦可將管轄權委託民間代為行使,諸如海基會(代辦文書驗證)、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大學評鑑)等等。

就管轄權移轉的形態而言,包含委任、委託、委託行使公權力以及委辦四種。而委任、委託、委託行使公權力皆規定於行政程序法中;而委辦則見於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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