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移轉之態樣-委辦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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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移轉之態樣-委辦

管轄權移轉之態樣-委辦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1)不同於委任、委託、委託行使公權力等型態。

委辦所指涉的是權限在不同行政主體之間移轉的情況。而在公行政領域中最常出現的爭議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之間,以及地方自治團體之間權限如何劃分。在地方制度法第14條即明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2)因此委辦事項與自治事項的性質與內容皆不相同,委辦事項係指中央政府所委託之事項。

(3)地方自治團體是否得將事務管轄權委辦交由中央政府辦理?

實務上,並不承認地方自治團體得將管轄權移交給中央政府。地方各級政府不宜將權限移轉予中央機關,以免紊亂地方自治監督體系(含民意機關之監督)、行政救濟體系及國家賠償責任之歸屬。不涉及權限移轉者,自非法所不許,亦無庸以法規授權。

(4)無層級關係之地方政府間得為權限移轉

如臺北市政府得委託新北市政府辦理河川整治及管理事項,又此類權限移轉之程序、要件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委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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