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移轉之態樣-委託(權限委託)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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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移轉之態樣-委託(權限委託)

管轄權移轉之態樣-委託(權限委託):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1)委託係指互相不隸屬的機關之間,而將管轄權移轉的情形

惟須注意在委託的情況下各機關仍然屬於同一行政主體之下,即使受委託機關為獨立機關,亦無不同;其在組織上的層級關係亦非所問。為行政機關之間的水平關係。

(2)委託之救濟:

A. 內部救濟
訴願:委託機關(原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訴願法§7)
B. 外部救濟:
(A) 訴訟:以受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24)。
(B) 國賠:以受委託機關為損害賠償請求對象(國家賠償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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