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移轉之態樣-委任(權限委任)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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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移轉之態樣-委任(權限委任)

管轄權移轉之態樣-委任(權限委任):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1)委任為同一行政主體內

上級機關移交部分權限給下級機關的形態,為行政機關之縱向關係。因此當上級機關無權限時,自然無從委任下級執行。例如:交通部將燃料稅之徵收交由公路局辦理。

(2)權限委任之救濟:

A. 內部救濟
訴願:以受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為管轄機關(訴願法§8)
B. 外部救濟:
(A) 訴訟:以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24)。
(B) 國賠:以受委任機關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對象(國家賠償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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