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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法定原則-現行法之規定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管轄權法定原則-現行法之規定: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A. 管轄法定原則所指的法律依據
不限於組織法,亦可以作用法(行為法)作為管轄的授權來源。如:公路法、觀光發展條例(皆為作用法)等等。
B. 管轄法定原則也允許概括性的授權:
相較於行政處分而言,管轄權的劃分對於民眾基本權的干預程度較低。因此就法律明確性原則來說,並不需要那麼嚴格的限制。故就管轄權而言,允許概括性的授權。
C. 可透過法規命令授權為之:
就授權法律位階而言,管轄法定原則並不限於形式上的法律。換句話說,管轄權之劃定可透過命令為之。而此處所稱的命令,係指「法規命令 」而言。
D. 管轄權不得以「行政規則 」劃分:
由於行政規則之性質,並不對外發生效力。而管轄權如前述,會有某程度的外部效果,故管轄權不宜透過行政規則設定、劃分。
由此可知,管轄權須依法而定;不得單以機關的內部行為來劃分。因此得推導出有關管轄權的另一項原則→管轄恆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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