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恆定原則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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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恆定原則

管轄權恆定原則:

(1)定義:指管轄權的設定、變更不得任意,須有法律明訂授權始可為之。

A. 簡單來說,管轄權恆定原則係指,除非有法律規定或授權的情況,否則管轄權一旦確定後就再也不得任意變動。
B. 行政機關的權限皆須要以法律規定,禁止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更動權限,更不允許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決定管轄權。

(2)現行法之規定: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3)管轄恆定原則之目的:

A. 禁止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形之下,任意釋放權限。
B. 管轄恆定的意義,同時在於確保機關的權限不被侵奪。
C. 非以法律或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不得變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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