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之分類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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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之分類

1.事物管轄:

指依照事務或行政任務(管轄標的)的性質為準,某機關得行使權限之管轄權。例如食品安全,係衛生署所管轄。

2.土地管轄:

指依照地域範圍劃分之管轄權。例如高雄市政府僅得取締高雄市之違規事件,對於發生在台東市之違規事件即無管轄權。

土地專屬管轄:

指專屬於該地之行政機關所管轄之事件,包含以下各項(行政程序法§12):
A. 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B. 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C. 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D. 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3.團體管轄/機關管轄:

(1)團體管轄:

指該事務應由何行政主體負責。關於團體管轄,事實上是行政主體之間權限劃分的問題。

(2)機關管轄:

指在確定行政主體後,該事務應由其下哪個機關管轄。

4.層級管轄:

依組織層級決定某事務分配。
區分實益在於,當人民對於處分不服時,其訴願機關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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