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聯盟(Strategy Alliances)

作者:邵康企業管理大意

策略聯盟(Strategy Alliances)


二個或二個以上獨立的企業,依循雙方互惠原則且著重以長期合作之方式,為某些利益所做的結盟稱為策略聯盟。常見策略聯盟的方式包括:

1.銷售及配銷合作:

通常是品牌及通路的合作。市場上最常見的稱作「獨賣商品」,也就是某項商品的生產者只授權給某一特定之通路商販售。

2.技術交換或授權:

裕隆早期都是用日本的設計,在日產的授權下,現今已在台灣製造車輛。

3.聯合產品的開發:

汽車產業為了因應台灣加入WTO,中華、裕隆、三陽三家大廠便合作進行「共同引擎開發專案」,以期突破困境。

4.合資(Joint Venture):

將二家以上廠商的技術和資源互相結合,成立一個新組織,例如高鐵的BOT專案,臺灣高鐵聯盟就是結合了國內外七大企業共同合資。

5.代工:

常見的代工類型包括:

(1)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單純代工製造產品。

(2)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設計產品+製造產品。

這兩種都是代為生產,然後掛上委託客戶的品牌,由委託客戶自行銷售。ODM與OEM最大的不同點在於:ODM除了受委託製造產品外,還包含替客戶設計產品在內。
策略聯盟的優點是企業秉持雙方互惠的原則進行聯盟,可使其產品快速進入市場,並大幅降低風險,增加競爭優勢。用經濟學的說法就是依比較利益法則,各自負責自己最在行的一部分。
 

OEMODMOBM

1.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簡稱委託製造,OEM廠商通常擁有充裕、廉價的勞動力,提供國際市場所需的製造、組裝產品之委託服務。台灣很多電子產業都是由OEM起家的。

2.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

簡稱委託設計製造,以自行設計的產品爭取買主訂單,最後使用買主的品牌出貨。相較於OEM只享有產品製造利潤;ODM額外掌握了產品設計期的利潤。

3.OBM(Own Branding & Manufacturing):

廠商建立自有品牌(涵蓋產品設計、生產到銷售),直接經營市場,利潤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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