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條至第64條

作者:陳文欽

第56條至第64條

鐵路特考

實有18條條文    主要規定鐵路運輸之相關安全事項,重點有:

1.鐵路設施

及設備之維護;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提供。

2.鐵路機車

及車輛之檢修。

3.鐵路行車安全

之確保。

4.鐵路

從業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5.事故及異常事件

檢討報告之提出。

6.旅客、託運人、

受貨人、行人、車輛應遵守之安全規則。

7.電化鐵路電力、

通信等線路安全措施。

8.臨近

電化鐵路設施安全措施。

9.電化鐵路

架空電車線之淨空高度。

10.鐵路沿線

公私建築之限制。

11.鐵路兩側

禁建、限建範圍之勘定及公告。

12.禁建範圍

之禁止行為及其例外。

13.限建範圍

內從事工程行為之相關規定。 

14.違反禁建、

限建範圍規定之處分。

15.禁建、限建範圍內

相關事項辦法之訂定。

16.鐵路事故

損害賠償責任。

17.旅客、

物品運送責任險。

18.專用鐵路

經營客貨運輸準用規定。

第65條至第73條

實有12條條文    主要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重點有:

1.購買

車票加價出售圖利之處罰。

2.地方營、

民營、專用鐵路違反規定之處罰。

3.民營鐵路

列車駕駛人不符資格時,民營鐵路及列車駕駛人之處罰。

4.擅自占用、

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之處罰。

5.擅自設置

平交道之處罰。

6.行人、

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旅客等,違反規定之處罰。

第74條至第76條

實有2條條文    規定的重點有:

1.證照費

之徵收。

2.鐵路法

施行日期。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