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至第27條實有8條條文

作者:陳文欽

第20條至第27條實有8條條文

鐵路特考

主要規定國營鐵路之管理事項,重點有:

1.國營鐵路

總管理機構之設置。

2.國營鐵路

之主要業務、附屬事業。

3.國營鐵路運輸

之統一調度管理。

4.國營鐵路從業人員

之人事行政。

5.減價

及比價程序。

6.國營鐵路

發行公債、借用外資之核准。

7.國營鐵路

之會計。

8.國營鐵路

運價率之擬定與審定。

第28條至第45條實有20條條文    

主要規定地方營、民營鐵路與專用鐵路之監督事項,重點有:

1.地方營、民營鐵路

與專用鐵路興建應備之文書。

2.地方營、民營

及專用鐵路興建涉及道路等設施之協調。

3.地方營、民營

及專用鐵路向交通部報備事項。

4.民營鐵路

經營之公司型態。

5.聘僱

外籍員工之核准。

6.列車

駕駛人員之資格。

7.地方營、

民營鐵路運價之核定。

8.聯運

及鐵路撥車濟運。

9.地方營、

民營及專用鐵路兼營其他附屬事業之限制。

10.地方營、

民營及專用鐵路報請交通部核准之事項。

11.地方營、

民營及專用鐵路行車事故報告。

12.交通部

定期派員視察及檢閱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帳冊。

13.地方營民營鐵路

分配盈餘之限制。

14.國營、地方營、

民營鐵路會計制度之擬定與核定。

15.專用鐵路

經營客貨運輸準用規定。

16.國營鐵路

監督之準用規定。

17.地方營、

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之訂定。

第46條至第55-1條實有11條條文    

主要規定鐵路旅客運送及物品運送事項,重點有:

1.旅客、

物品運送契約之成立。

2.運價雜費

之公告實施。

3.有害物品

之拒絕運送。

4.補收票價

運費之標準。

5.託運

物品之保償額、保費。

6.運送物交付

及賠償責任。

7.所有人

不明物之公告招領及所有權取得。

8.運送物喪失毀損

之損害賠償。

9.旅客、貨物運送

等相關事項規則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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