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立體交叉平交道之設置)

作者:陳文欽

第十四條 (立體交叉平交道之設置)

鐵路特考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應視通過交通量之多寡,設置立體交叉或平交道。
前項鐵路立體交叉與平交道防護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新設、變更、廢除、設置基準、費用分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一)鐵路平交道之交通量

由鐵路機構就每日通過該平交道之鐵路列車、調車、道路車輛數及行人數每年至少舉辦調查一次,必要時隨時調查之。

(二)「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由交通部於民國六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

第十五條 (越川鐵路築墩架橋之限制)

鐵路橫越河川,其築墩架橋,不得妨阻航運及水流;河岸如有堤壩等建築物,應予適度加強,防止危險之發生。
 
本條明定橫越河川之鐵路,築墩架橋時必須顧及原有河川航運及水流狀況,並作好周遭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 (興建鐵路之開工、竣工)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之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始得營運。
 

(一)第一項明定鐵路興建

須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或展期。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開工竣工情形,應依下列規定函報交通部:
1.開工時,應於一星期內函報開工日期。
2.施工期間,應按月函報施工進行狀況。
3.竣工時,應將竣工日期、竣工圖及各種書表函請派員履勘。

(二)第二項明定鐵路興建完竣

須通過履勘、核准後,始得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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