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鐵路軌距)

作者:陳文欽

第十三條 (鐵路軌距)

鐵路特考
鐵路軌距,定為一公尺四公寸三公分五公釐。但有特別情事,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軌距為兩鋼軌之水平距離

自軌面起十四公釐以內兩側軌條頭部之最短距離。國際鐵路協會在一九三七年訂定一公尺四公寸三公分五公釐為標準軌,稱標準軌距或國際軌距。本條所規定鐵路軌距為一公尺四公寸三公分五公釐,高速鐵路、臺北捷運系統及高雄捷運系統均採此軌距。但臺鐵所採用的軌距為一公尺六公分七公釐,東線軌距則只有七百六十二公釐。

(二)臺鐵鐵路路線

按其軌道通過負荷量、行車速率及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1.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釐之鐵路,分為特甲級、甲級及乙級三級。
2.軌距七百六十二公釐之鐵路,分為甲級及乙級二級。

(三)軌枕(Sleeper)

是為使列車載重於軌條上之壓力擴展分布於道碴上,並藉以保持軌距之軌道構件,一般可分為普通木枕、混凝土枕、橋梁木枕、道岔木枕等。

(四)鋼軌是指軌道中鋪設於軌枕上之鋼製軌條

可直接承載車輪,並供車輪平滑行走者。依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22條之規定,鋼軌之標準長度為十公尺以上,其橫截面除充分適應輸送量及曲線多而磨耗厲害與潮溼氣候而腐蝕或電蝕厲害等環境外,尚應具有下列斷面為原則:
1.豎向剛度大而軌道不整不易進行。
2.鋼軌上下頸不發生應力集中現象。
3.腹部厚度適當,耐蝕性大不致發生破端。
4.可增大魚尾鈑剛度。
5.接觸情形良好,可延長輪箍、魚尾鈑及鋼軌本身之磨耗壽命。

第十四條 (立體交叉平交道之設置)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應視通過交通量之多寡,設置立體交叉或平交道。
前項鐵路立體交叉與平交道防護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新設、變更、廢除、設置基準、費用分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一)鐵路平交道之交通量

由鐵路機構就每日通過該平交道之鐵路列車、調車、道路車輛數及行人數每年至少舉辦調查一次,必要時隨時調查之。

(二)「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由交通部於民國六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