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國營鐵路之材料)

作者:陳文欽

第二十七條 (國營鐵路之材料)

鐵路特考
國營鐵路之材料,以統籌供應,分區管理為原則。
 
本條參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國營事業所需原料及器材之宜於集中採購者,由主管機關或總管理機構彙總辦理。」對於國營鐵路所需之材料,以統籌供應,分區管理為宜。

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應備文書)

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

一、申請書。
二、建築理由計畫書。
三、路線預測圖及說明。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五、損益估計表。
六、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
 
(一)本條對於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應備之各項書表、圖說等,擇其重要者予以列舉,列舉者採概括規定,俾於有關子法中訂定,以利施行。
(二)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由地方政府或公司發起人依規定,備具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並轉報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
(三)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依規定檢送之路線預測圖,應分下列二種:
1.預測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路線中心線應每五百公尺標繪一里程數,記明沿線經過之地名、地勢及路線平面曲線半徑、交岔角度、車站位置與名稱。
2.預測縱剖面圖:水平比例尺應與平面圖同,高度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分之一,中心線地形及路基面高程,每五百公尺標繪其里程數,並須記明路線坡度、車站位置與名稱、隧道與橋樑(包括一公尺以上五百公尺以下之橋涵)之位置與長度。
(四)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依規定檢送之損益估計表內應載明估計營業收支總數及資本與純益之百分數。路線延長時,應將延長路線之全部收支概算一併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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