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鐵路軍事運輸)

作者:陳文欽

第九條 (鐵路軍事運輸)

鐵路特考

第九條 (鐵路軍事運輸)

鐵路軍事運輸,另以法律定之。
 
(一)鐵路軍事運輸事項,所依據之法律即「鐵路軍事運輸條例」。該條例於民國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訂定公布全文二十一條,至今未修正過條文。
(二)「鐵路軍事運輸條例」規定交通部與國防部處理軍事運輸技術之相關事項,其中多係有關軍事運輸各種手續及收費之規定。
 
關於鐵路軍事運輸之相關規定,應: (A)全部準用鐵路法之規定 (B)部分準用鐵路法之規定,鐵路法未規定者,另以法律定之 (C)交通部得會商國防部決定是否準用鐵路法之規定 (D)另以法律定之    D

建築

第十條 (全國鐵路網計畫)

全國鐵路網計畫,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分期實施;變更時亦同。
依前項核定全國鐵路網計畫中之鐵路線未能興工時,地方政府或國民得申請交通部核准建築經營之。
 
(一)第一項明定全國鐵路網計畫,由交通部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第二項規定全國鐵路網計畫中之鐵路線未能興工時,地方政府或國民得申請核准建築經營之。

 

   第十二條 (鐵路之連接與跨越)

鐵路遇有須與其他鐵路連接或跨越時,經交通部核定者,各該鐵路機構不得拒絕。
 
本條規定主要在保障鐵路運輸業者之優先通過權。經交通部核定之鐵路,即享有連接或跨越之權,各該鐵路機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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