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之職權

作者:洪正、 李由

立法院之職權


立法院之職權

(一)立法權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憲法第62條)
法案之審議:提案→審查→決議→公布過程。
1.提案:
(1)法律案須立法委員十五人以上連署。
(2)另行政院(憲法第58條)、司法院(釋字175號解釋)、考試院(憲法第87條)、監察院(釋字第3號解釋)有向立法院提案權。
2.審查:
法律案及預算案須經過三讀會程序。
(1)三讀會。
(2)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憲法第71條)
(3)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憲法第67條)
3.決議。
4.公布: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得依據本憲法第五十七條(註:行政院長移請立法院覆議)之規定辦理。(憲法第72條)

(二)財政權

1.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憲法第59條)
2.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憲法第70條)

(三)同意權

1.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無須立法院同意。
2.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
3.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委員同意後任命之。(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依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考試委員共19人。
4.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
5.審計長: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104條)

(四)質詢權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憲法第57條)

(五)議決法案及國家重要事項權

1.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憲法第63條)
2.議決或追認總統發布之戒嚴令或緊急命令:
(1)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憲法第39條)
(2)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之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就職後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增修條文第4條第6項)
(3)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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