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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衰弱的原因
作者:林瑋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立法權衰弱的原因
一、結構性的不利
國會面臨兩個結構上的限制:
(一) 國會由各政黨組成,政黨政治使得民眾注意政黨的發展和政見而忽略國會。
(二) 國會是合議制,因此單獨議員並無權力。
二、專業的缺乏
國會議員的專業性相較行政機關來說較低,使得民眾或利益團體較注重行政機關。
三、心理上的不利
行政機關,尤其是總統,比較能吸引民眾的注意力,較忽略國會。
四、缺席
國會議員因選民服務,時常缺席院會,造成立法效率低落,引起民眾反感。
五、換血的問題
國會議員大多能連選連任成功,使得新人進入國會不易。
六、國會兩難
當國家發生事故時,民眾多希望政府能有所作為,而資源和權力都集中在行政機關,自然較易引起注意。
相對的,雖然國會在民主理論中扮演關鍵角色,但強調分權制衡的國會,在需要政府支援時,卻無權作任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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