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之撰擬

作者:陳雲飛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稿之撰擬

稿之撰擬

(一) 草擬公文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

(二) 撰擬要領:

1. 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名稱,如「令」、「函」、「書函」、「公告」等。

2. 一案須辦數文時,請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1) 設有幕僚長之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之發文,分稿擬辦。

   (2) 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
        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如以電子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

3. 「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1) 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2) 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
        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3) 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
        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4) 「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5) 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6) 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7) 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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