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之撰擬

作者:郭妍

稿之撰擬

鐵路特考
1.草擬公文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

2.撰擬要領:

(1)    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名稱,如「令」、「函」、「書函」、「公告」等。

(2)    一案須辦數文時,請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A.    設有幕僚長之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之發文,分稿擬辦。

B.    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如以電子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

(3)    「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A.    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B.    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C.    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D.    「說明」、「辦法」分項標號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E.    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F.    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G.    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

(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日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統計意義(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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