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察與發現不法情事之處理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稽察與發現不法情事之處理

(一)稽察

1.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之 。(第59條第1項前段)

2.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稽察,應提供有關資料。(第59條第2項)

(二)發現不法情事之處理(第59條第1項後段)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價格之議訂與成本之查核

(一)價格之議訂(第60條前段)

各機關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其價格之議訂,係根據特定條件,按所需實際成本加利潤計算者,應於合約內訂明。

(二)成本之查核(第60條後段)

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加以查核,並將結果通知主辦機關。

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之通知(第61條)

經管債券機關,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通知審計機關。

考核財務效能

一、逐級考核、實施計畫與實際收支之通知(第62條)

各主管機關應將逐級考核各機關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收入,與經費之實際收支狀況,隨時通知審計機關。

二、編送

(一)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第63條)

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成本分析之報告,並說明之 。

(二)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第64條)

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應附業務報告;其適用成本會計者,應附成本分析報告,並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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