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額計算
作者:陳仕弘(一)稅率(奢稅7)
1.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15%。
2.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10%。
(二)稅基(奢稅8、奢稅施25)
1.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
2.前項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銷售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在內。
3.納稅義務人以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勞務、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者,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
(三)計算公式(奢稅11)
應納稅額=銷售價格×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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