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賦及必要費用

作者:三民輔考名師

稅賦及必要費用

 

證券交易稅

納稅義務人

負擔稅賦者    
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除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者,證券交易稅由該證券自營商向國庫繳納外,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代徵之。
代徵人
證券承銷商    
證券承銷商出賣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業務者
證券經紀商    
有價證券係經由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出賣者
受讓證券人    
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
(證券交易稅條例§3、§4)

稅率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須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下列稅率徵收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所得稅
   

停徵與復徵

自中華民國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4-1)
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二、前款以外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設算所得制

一、設算所得制意義
依據台股指數的高低而決定不同的稅率。當台股指數達到8,500點以上,須按股票賣出所得扣繳千分之0.2的證所稅;當台股達9,500點以上,稅率提升到千分之0.4;當台股達1萬500點以上按稅率千分之0.6課稅。
二、取消設算所得制(散戶免徵)
102年6月25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有關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修正草案,取消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設算課稅規定。

核實課徵制

核實課徵制意義    
指證券交易時,全年度賣出證券所得扣掉買入成本再扣掉必要費用後,賺的錢需被課徵證所稅(即有賺錢才需課稅)。
自102年起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依15%證所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課稅。
(長期持有者相關減徵優惠:倘若持股滿一年以上則稅率減半為7.5%,購買IPO股票持有超過3年則稅率再減半為3.75%。)
課徵公式    
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證券交易所得
證券交易所得×15%=證所稅
課稅對象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興櫃股票出售數量100張以上。
2.出售102年以後掛牌的初次上市櫃股票(IPO)承銷逾10張者。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當年度在台居留未滿一八三天)。

售股逾10億元大戶以「設算為主、核實課稅為輔」

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除維持核實課稅外,另可選設算所得制,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百分之20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亦即發單課徵千分之1證所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所得稅法§14-2Ⅴ)

 

其他必要費用

證券商受託買賣之手續費核定

由證券交易所申報    
證券經紀商受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由證券交易所申報行政院金管會核定手續費之費率。(證交法§85Ⅰ)
由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    
證券經紀商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者,由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行政院金管會核定手續費費率。(證交法§85Ⅱ)
證券經紀商手續費率收取標準於實施前,需透過「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申報向證交所備查。證券經紀商所訂手續費率逾成交金額千分之一點四二五者,應於委託前採取適當方式通知,並留存紀錄。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於交割前通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94)
手續費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股票及受益憑證成交後向委託人收取之費用,目前之手續費率最高上限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點四二五。

經手費

各證券經紀商收取證券交易經手費,按買賣成交金額固定比率百分之
○.○○六五計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8.05.26台證交字第15555號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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