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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立法意旨
作者:洪正、劉力分稅立法
1.我國在民國65年以前採用。
2.各項租稅法律均分別制定其本身所適用之實體法與程序法。
3.可是往往對於相同事項在不同租稅法中其所規定之內容,常出現彼此互相衝突或矛盾等情況,讓納稅人無所適從。
折衷立法
.立法時間:
我國在民國65年制定稅捐稽徵法。
2.程序法:
(1)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之規定。
(2)當稅捐稽捐法未規定之事項時,適用各稅之規定。
3.實體法:
適用各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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