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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的核課
作者:洪正、劉力核課權
1.意義:
指稽徵機關確認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之權利。
2.限制:
核課權之行使,有一定期間之限制,核課期間屆滿,核課權即告消滅。
3.權利特性:
形成權或確認權均有學者主張。
核課期間
1.意義:
指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之期間。
2.性質:
(1)如果認為核課權是形成權時,則核課期間屬於除斥期間。
(2)如果認為核課權是確認權時,則核課期間屬於消滅時效期間。
3.目的:
使核課權之行使有一定之期間,以免使納稅義務人之納稅義務,永陷於不確定之狀態。
4.期間: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之規定:
(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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