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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之退稅
作者:洪正、劉力納稅義務人錯誤溢繳之退稅
1.法律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2.退稅原因: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稅款。
3.申請退稅期限:
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4.加計利息:
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稽徵機關或政府機關錯誤溢繳之退稅
1.法律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2.退稅原因: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
3.申請退稅期限:
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4.加計利息:
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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