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租稅刑事罰(二)

作者:洪正、劉力

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租稅刑事罰(二)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

租稅刑事罰原則上以處罰自然人為對象,若屬法人違規者,稅捐稽徵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1.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2.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3.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4.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5.前述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逃漏稅之處理

1.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2.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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