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之法律特性

作者:洪正、劉力

稅捐稽徵法之法律特性

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

1.實體法:
例如規定各稅之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率、核課、罰則等實質內容。
2.程序法:
例如規定各稅之繳納期間、退稅程序等內容。

本質為普通法,過渡時期具特別法效力

1.普通法:
對內地稅之稽徵程序,作統一性、通則性的規定,所以具有普通法性質。
2.特別法:
本法第1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3.結論:
稅捐稽徵法本質上為普通法,過渡時期具有特別法之效力。

為內地稅法所共同適用之通則法

1.本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之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及礦稅。
2.稅捐稽徵法所規範之內容,為各內地稅所共同適用之通則法。
3.我國礦區稅自92年12月31日起改為徵收規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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