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經濟理論

作者:李由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私經濟理論

私人之間從事私法行為以私法規範,不受公法效力所及,此在公私法區分之後,為當然之理;惟,若是國家公權力主體為私法行為之情形,是否仍完全適用私法,不受公法所控制,私經濟理論在探討的問題即是,公行政行為受公法效力所及之範圍究竟包含何者。

(一)私經濟行政之意義

行政可以分為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兩大類,公權力行政指的是傳統國家高權行政行為,此種行政毫無疑問的應適用依法行政原則,受到相關公法原理原則所拘束;而私經濟行為則是指國家搖身一變,以不同的地位,通常是不同於以往之高權統治地位,而是立於與私人相同地位,或是其他形式,藉此達成行政之目的,又被稱為「國庫行政」。

(二)私經濟行政之態樣

私經濟行政又可再依該行為所欲達成之目的為何,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行政私法行為:國家以私法行為達成行政任務

行政任務在行政權被賦予行為形式選擇自由之下,不僅可以公法行為達成,亦可以私法行為達成。
例如:以租售國宅達成給付行政、經營自來水公司提供全國用水之供應。

2.行政輔助行為:國家以私法行為取得行政運作所必需

行政之運作並非憑空即可為之,必要的文具、事務用品仍須要採買,硬體建築物也需要修繕及維護,此時行政與一般私法行為並無差異,原則上應分別看待之必要。
然而,有時行政輔助仍有公法事項介入之可能,例如:優先與公益團體合作,像是活動茶點以喜憨兒烘焙坊為訂購對象等等。

3.行政營利活動:國家以私法組織之型態參與營利活動

國家亦得從事營利活動以充盈國庫,可選擇以成立私法組織(例如:公司)之方式進行營利活動賺取國家利潤,雖以增加收入為主要之目的,但有時亦伴隨者某種程度的社會經濟相關因素為考量。
例如:臺灣菸酒公司、中華電信等官股公司。

(三)私經濟行政公法效力之拘束

1.全面直接適用說

此說認為私經濟行政應全面受到公法原理原則之拘束,不因是否為私法行為而有差別,然而此說雖然避免了公行政遁入私法領域不受控制的問題,卻也抹殺了行為形式選擇自由之前提,使行政行為之彈性受限。

2.部分直接適用說

(1)行政私法理論
此說認為只有行政私法行為受到公法效力所及,其他私經濟行政仍為純粹私法行為,適用私法法理即可。
(2)具體判斷說
此說認為,行政私法行為受到公法效力所及,係因為其係以私法行為達成行政任務,既然為達成行政任務,自然應直接受公法原理原則所拘束,並無疑問。
然而,其他私經濟行為並非一概不受公法原理原則所拘束,仍應具體判斷,在符合一定要件之情形,公法效力仍然拘束行政輔助及行政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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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鹽生技算私行政經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