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寄之物品

作者:羅揚

禁寄之物品

分為「絕對禁寄物品」與「相對禁寄物品」:

(一)絕對禁寄物品:

此種物品因係對郵件安全、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皆有妨礙之故,故依據憲法第23條,得以法律限制其交寄郵件之權利,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該郵件之接受及遞送。

(二)相對禁寄物品:

此種物品因係並非對郵件安全、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有所妨礙,僅因內裝物品係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可請寄件人加以更改,若符合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仍可接受;若不願更改,中華郵政公司始得拒絕該郵件之接受及遞送。

絕對禁寄物品:(規則第37條)

(一)物品之性質

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者。

(二)封口用

之金屬扣鈕有鋒利之邊緣,致妨害郵件處理者。

(三)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

但立案機構以特殊方法封裝互寄之易壞生物學物料,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者,不在此限。

(四)活生動物

但蜜蜂、蠶、水蛭、由立案機構互寄之寄生蟲或為消除害蟲之蟲類、寄往日本之包裹內裝不夾泥土之無害活紅蚯蚓者,不在此限。

(五)放射性物品。

(六)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

但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或司法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並作保價或報值包裹在國內互寄,或作保價包裹寄往國外供醫藥或科學之用,經寄達國准許者,不在此限。

(七)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

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作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者,不在此限。

(八)寄達國禁止輸入

或流通之文件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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