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禁寄物品

作者:羅揚

相對禁寄物品

(一)交寄或投遞之信函,郵局認其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錢幣或夾寄他人郵件者,得請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拒絕拆驗者,不予收寄或投遞。(規則第39條)

(二)郵件因內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或不依規定交寄,致其他郵件受有損害者,郵局得向寄件人請求賠償。(規則第40條)

(三)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不在此限。(郵政法第10條)

第二十條

(刪除)

 

原條文如下(100/04/27刪除),修正過後相關規定已移至第10條。

一、中華郵政公司

於接受包裹郵件時,認其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或有違反郵政法規者,得請求寄件人開拆查驗其內容,並為驗訖之證明。

二、前項寄件人

拒絕拆驗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該郵件。

第二十一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收取郵件,並應得其所有權人或其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一、中華郵政公司

有收寄郵件之義務,公眾有交寄郵件之權利。(郵政法第19條)

中華郵政公司收寄郵件,必須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收取郵件。

●105.06.24郵務營業規章新增i郵箱服務規範●

一、i郵箱之定義:(規章第223條)

i郵箱係指本公司設立於公眾得自由進出之場所或其他特定之處所,供客戶交寄或領取文件或物品之專用器具,其服務優先適用規章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者,依規章其他章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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