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之處理
作者:郭妍
繕印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機關文書單位
之分繕人員收到判行待發之文稿,應注意稿件之緩急並詳閱文稿上之批註後登錄交繕。
(二)分繕人員
收到待發之文稿如認為所註明發出之期限急迫,預計無法依限辦妥者,應向承辦單位洽商改訂,並在稿面註明,以明責任。
(三)凡機密性及重要性之文稿,應指定專人負責繕印。
(四)分配繕印之文件
應以當日繕印竣事為原則。
(五)繕印人員對交繕之文稿
如認其不合程式或發現原稿有錯誤或可疑之處時,應先請示主管或向承辦人員查詢洽請改正後再行繕印。
(六)各機關對外行文
應一律使用統一規格之公文紙,其版面包括字型、字體大小及行距等,得參考「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辦理。
(七)繕印人員
對文件內之金額、數字、人名、地名、日期或較重要之辭句不得因繕打錯誤而任意添註、塗改及挖補。
(八)繕印文件宜力求避免獨字成行
獨行成頁。遇有畸零字數或單行時,宜儘可能緊湊。
(九)繕印公文
遇有未編訂發文字號之文稿,儘量先提取發文字號。
(十)繕印人員遇行文單位
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時,均應送請校對。
校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繕印完畢
後應由校對人員負責校對,校對人員應注意繕印公文之格式、內容、標點符號與原稿是否相符。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
應指定專人負責校對。
(三)校對人員發現繕印之文件有錯誤時
應退回改正;不影響全文意旨者,得於改正後在改正處加蓋校對章;其電子檔須一併改正。
(四)校對人員如發現原稿有疑義
或有明顯誤漏之處,或機密文書未註記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者,應洽承辦人員予以改正;文內之有關數字、人名、地名及時間等應特加注意校對。
(五)公文校對完畢
應先檢查受文單位是否相符及附件是否齊全後,於原稿註記校對人員章,並於登錄後送監印人員蓋印。
(六)重要公文
及重要法案經校對人員校對後,宜送請承辦人員複校後再送發。
(七)校對人員
遇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時,應詳於校對無誤後,將非電子交換公文附於文稿內,循發文程序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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