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停職原因消滅後

作者:討論區管理員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當停職原因消滅後

當停職原因消滅後

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非依法律不得為停職處分(保障法§10Ⅰ)。當停職原因消滅後,應為以下處分:

A. 得申請復職(公務人員保障法§10Ⅱ):

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B. 機關無法回復其職位時(公務人員保障法§10Ⅲ):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C. 未申請復職時,視為辭職(公務人員保障法§10Ⅳ):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