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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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公務人員任用法§28-1Ⅰ):

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復職。同條第二項則授權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而留職停薪之期限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年(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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