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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保險契約(壽險規則第14條)
作者:羅揚
(一)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變更保險契約:
1.申請變更之保險期間及付費期間:
不得長於原契約所訂者。
2.申請變更保險金額:
其所申請變更之金額不得高於原契約所訂者,亦不得低於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已付足1年以上者
得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契約。
(三)前述之申請
應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連同保險單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
保險契約滿期:
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滿期,申請保險給付時,受益人應填具契約滿期領款收據,連同保險單向經辦郵局辦理。(壽險規則第22條)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
(一)定義:
指機關、學校、工廠、公司、行號或其他經政府立案,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團體,其所屬員工或成員及其家屬在一定人數以上者,得以集體保件方式辦理。其所稱「一定人數」,由中華郵政公司定之。(壽險規則第25條)
(二)個人壽險集體保件:
享有保險費折扣優待;其優待金額及核給方式,由保險人及要保人另行約定之。保險人應將前述優待情形陳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並函知交通部。(壽險規則第26條)
(三)個人壽險集體保件之辦理方式:
應推選代表人填具個人壽險集體保件申請書,連同各被保險人之個人要保書及應繳之第一次保險費,交付經辦郵局辦理。(壽險規則第27條)
(四)個人壽險集體保件辦理後變更方式:
於有新加入集體保件者,應填具加入個人壽險集體保件通知書,連同加入者個人要保書,交付經辦郵局辦理。(壽險規則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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