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系統之法律環境因素-社會立法時代的公法發展趨向

作者:唐恩

環境系統之法律環境因素-社會立法時代的公法發展趨向

環境系統之法律環境因素-社會立法時代的公法發展趨向

由於法律社會化的結果,公法的發展,表現出以下兩種趨向:

1. 在憲法方面,由主權觀念趨向公務觀念。現代憲法係基於為民服務的公務觀念,所以行政權力大為擴張,俾盡其社會責任,使國家成為「福利的國家」。

2. 在刑法方面,由消極的罪刑法定主義趨向積極的特別預防主義的教育刑觀念。其作法為犯罪規定的概括化;刑度範圍的擴大;設有緩刑、緩起訴及便宜起訴的規定;假釋制度的採行等。甚至是否廢除死刑,亦是可能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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