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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辦法、安全規則之訂定
作者:陳奇澤&程湘
(一)獎勵辦法之訂定
(道交條例第91條)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1.對促進交通安全
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2.檢舉汽車肇事
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3.優良
駕駛人。
4.檢舉
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危險駕駛)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二)安全規則之訂定
(道交條例第92條)
1.車輛分類
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2.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4.道路交通事故
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5.大型重型機車
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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