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9條 (覆議)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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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9條 (覆議)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9條 (覆議)

申請人不服覆審委員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委員會未於第十七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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