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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構成要件故意)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故意(構成要件故意)
(1)意義:
A.係指行為人具備「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之認知」與「實現法定構成要件之意欲」。
B. 亦即,行為人首先對於客觀之構成犯罪事實有所認識或有所預見,而後基於此等主觀之認識或預見,進而決意使其所認識者成為事實,或者容任其所預見者成為事實。
(2)要素:
A.認知要素(知):
(A) 行為人之主觀上,必須對於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所規定之一切行為情狀全部有所認識,始具備故意之認知要素。
(B) 否則,行為人主觀上,假如對客觀構成犯罪事實全部無認識,或一部無認識,則足以影響故意之成立。
B. 意欲要素(欲):
(A) 行為人對於客觀之構成犯罪事實有所認識之後,並進而有實現客觀構成犯罪事實之決意,始能構成故意。
(B) 亦即,行為人必須有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全部客觀行為情狀之決意,始具有故意之決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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