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罰則
作者:陳仕弘(一)逾期繳稅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奢稅21)
1.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2.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移送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之金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二)短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之漏稅罰(奢稅22)
1.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土地、房屋,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土地、房屋,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