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總則

作者:洪正、劉力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總則

課稅目的

近期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飆漲,且現行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又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漲引發民眾負面感受,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以符合社會期待,故參考美國、新加坡、南韓及香港之立法例,對不動產短期交易、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立法重點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分總則、稅率及稅基、稅額計算、稽徵、罰則及附則等6章,共26條條文,其主要內容如下:
1.將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土地移轉及符合一定金額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家具及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不包括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與入會費納入課稅範圍。
2.將房屋或土地所有權人、產製廠商、進口特種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及銷售入會權利之營業人等,明定為納稅義務人,並規範課徵時點,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3.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處自住房地(參照一生一屋規定)、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出售新購自住房地、作農業使用之農舍、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之移轉、強制拍賣、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不動產、銷售以自住房地拆除改建、合建分屋及都市更新依權利變換所分配取得之房地,列為非屬課稅項目。
4.對於具重複課稅、運銷國外及獎勵教育、研究或實驗性質之高額消費貨物,訂定免徵項目。
5.明確訂定稅率、稅基及稅額計算方式。
6.定明產製廠商登記、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及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等稽徵程序及相關罰則,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7.所徵收之稅課收入將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實施,對健全房屋市場及衡平社會負面感受將有助益,對一般社會大眾之正常交易並無影響,符合量能課稅原則;預估稅收每年約為151億元,且所徵收之稅課收入,將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以改善所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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