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總則(二)

作者:洪正、劉力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總則(二)

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於100年5月27日訂定發布全文33條;行政院並核定自100年6月1日施行。(奢稅25、奢稅26)

稽徵機關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奢稅24)

稅收運用

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定之。(奢稅24)

課徵標的(奢稅2、奢稅3、奢稅5、奢稅施10~13)

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但有下列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情形之一者,免徵:
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A.    104年6月24日新增條文:
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稅6-1)
B.    本條為新增條文;為進一步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將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爰配合停止課徵銷售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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