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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總則(三)
作者:洪正、劉力課徵標的(奢稅2、奢稅3、奢稅5、奢稅施10~13)
2.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因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3.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4.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1條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5.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7.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2)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3)營業人銷售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興建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
(4)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5)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8.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9.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10.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包括所有權人移轉土地與營業人及所有權人銷售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情形。
11.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12.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本條例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前項第十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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