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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基金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預算編製程序(第21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二)收支保管辦法之訂定(第21條)
特種基金,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預備金
(一)原則
1.預算應設預備金。(第22條第1項)
2.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第22條第2項)
3.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5000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第22條第3項)
(二)種類(第22條第1項)
1.第一預備金: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1%。
2.第二預備金:
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特別規定
(一)收支平衡原則(第23條)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二)應先經預算程序之收入(第24條)
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及因實施管制所發生之收入,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應先經預算法所定預算程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預算外處分行為之禁止
1.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第25條第1項)
2.違背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第25條第2項)
(四)須依預算程序之買賣或交換(第26條)
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預算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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